
嘉賓:計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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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 節目時長:37分4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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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來美國的時候 ,大多數人都是先租房子, 等我們收入穩定下來,有了一些積蓄以後就會貸款買房,這時候為了緩解房貸壓力 ,有些朋友會選擇自住一間,再出租一部, 也有的賣了二套房子,出租一整套,來以房養房
無論您是做為房東 還是房客,雙方在相處過程中都難免產生一些糾紛, 那麼怎樣運用法律手段來合理妥善的解決這些問題?怎樣 「請」走遲繳,不繳房租的無理房客?同時作為房客,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以避免被驅逐?
丁悅請來務格律師事務所的計明律師為我們做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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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眾問題
1. 夫妻還沒辦離婚手續, 住在同一個house 裡, 一起照顧孩子,報稅用「married filing jointly」 但分居在不同房間 大概有3年了,這種情況下 需要申請(分居日期)Date of Separation 嗎 ?如果需要的話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2. 夫妻兩人都是美國公民,早年在中國大陸有一些共有的海外資產,不過先生把這些資產放在了親友名下,那麼這位太太可以通過加州法律拿回屬於她的那部分財產 嗎? 加州法院對於這些沒有申報的海外資產有辦法去干預處理嗎?
3. 離婚後房產的怎樣分配? 如果一方不同意分割,該怎麼辦 ?
4. 家庭改建裝修逾期2-3個月還未完成,作為屋主該怎麼辦?
5. 租約中規定房客不能在屋內吸煙。由於房客在屋外吸菸,房東聞到煙味後,勒令房客在2周內 搬 走,房客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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