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和菲普斯的文章翻譯如下(節選):
美國最高法院剛剛完成了可能被認為是歷史上最重要和最令人難忘的幾個判決。這屆高院見證了宗教自由和《第二修正案》權利的重大勝利,還有關於行政機關所擁有權力的重要決定。這屆最高法院做了哪些裁決?每個大法官是如何評判的?法院的裁決對美國有何影響?
因為信息太多,一篇文章說不完,但以下是近期高院五個主要案例的摘要:
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 推翻羅訴韋德案
該案例源於對密西西比州 2018 年《胎齡法案》的挑戰,該法案禁止在妊娠 15 周后進行墮胎,除非是醫療緊急情況或嚴重的胎兒異常情況。
雖然該州稱有意願保護無辜未出生兒童及其母親的生命,但幫助墮胎的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起訴該州通過該法律,聲稱該法律侵犯了密西西比州獲得墮胎的憲法權利。
聯邦地區法院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都站在支持墮胎者一邊,裁定該法律違反了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和“計畫生育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確立的框架。
對於法律原旨主義者和保護生命的倡導者來說,這是一場歷史性的勝利。法院否決了羅伊案和凱西案,維護了密西西比州的法律。由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撰寫的6-3多數意見認為,由於墮胎權既在憲法文本中找不到,也沒有深深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和傳統,因此憲法沒有規定這種權利。
這樣,規範墮胎的權力通過每個州立法機構中的民選代表歸還給人民。這是在1973年羅案判決之前,美國歷史上一直在執行的法律。高院還發現,正確應用先例原則有助於推翻羅案和凱西案。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羅案不僅是錯誤的,而且錯得離譜。
其次,判決羅案的推理很不適當,因為它缺乏憲法文本、歷史或先例的任何基礎。羅案的判決沒有說明源自於什麼法律,而是制定了一套詳細的懷孕規則,看起來更像是在編寫法律而不是司法意見,這不是法院的職責。
第三,過去墮胎判例的可操作性不足且不明確,難以在現實社會中應用和建立統一的執法。
第四,羅案和凱西案對其他法律領域造成了巨大的破壞性影響,導致許多重要但不相關的法律被扭曲。
第五,也是最後一點,有關方的生活不會因推翻羅案和凱西案而被顛覆。換句話說,與要求保持羅案和凱西案原判決的人所主張的相反,法院發現個人並未依賴這些法庭案件來做出長期決定並規劃他們的事務。
由於規範墮胎並不違反憲法,而且密西西比州立法機構有合法的州利益來支持其《胎齡法案》,因此高院維持了該法案。
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 維護攜帶槍支自衛權
本案源於對紐約州頒發隱蔽槍支許可證嚴格標準的挑戰。該州僅向能夠證明需要“正當理由”的申請人頒發隱蔽攜帶許可證,其中不包括對自我保護的普遍需要。
兩名守法的紐約成年居民在因不符合此標準而被拒絕持槍許可後起訴紐約州。他們只表示他們需要通常的自我保護,並說紐約州拒絕向他們發放許可證侵犯了他們的第二和第十四《憲法修正案》權利。
高院同意並認定“正當理由”的要求違反了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撰寫的6-3意見,拒絕使用現行框架來解釋《第二修正案》,而是說,“政府必須明確地證明其槍支管制是源於歷史傳統,而該傳統界定了擁有和攜帶武器的範圍。”
高院表示,《第二修正案》保護了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進行自衛的權利,沒有“在家和在公共場所”的區別。除了1800年代後期的一些異常情況外,美國立法者並沒有廣泛禁止公眾攜帶常用槍支進行自衛,也沒有要求“有別於一般社區的特殊自我保護需求”。
這意味着,在對頒發手槍許可證有“正當理由”要求的州和地方,任何超過通常自衛需要的要求都可能被取消。
肯尼迪訴布雷默頓學區案 保護政府僱員在工作場所做祈禱
此案源於對華盛頓布雷默頓(Bremerton)學區的挑戰,該學區決定解僱一名高中足球教練,因為他在比賽後跪在足球場上進行個人默禱。自2008年以來,喬·肯尼迪(Joe Kennedy)教練在每場比賽後都會祈禱。雖然有些球員在不同的時間加入了他的行列,但他從未要求或鼓勵他們這樣做。
學區終止了肯尼迪的職務,聲稱允許任何可能在“合理的觀察者看來是支持……祈禱……而他作為學區付費的教練在工作時”的“公開行為”將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肯尼迪起訴學區,稱這侵犯了他根據第一修正案所擁有的自由和言論自由權。
高院支持肯尼迪,認為行為自由和言論自由條款保護從事宗教儀式的個人免受政府報復。此外,高院還表示,憲法條款中既沒有要求也不允許政府壓制這種宗教表達。
根據高院的裁決,學區違反了行為自由權的條款,因為其政策既不中立,也不普遍適用於所有人,而只是針對肯尼迪的宗教行為。這也違反了言論自由條款,因為肯尼迪的祈禱是私人的,而不是政府的言論——高院說這些“與他的公務無關”。
卡森訴馬金案 可使用學校選擇基金進行宗教教育
此案源於對緬因州禁止將州學費援助計畫中的州政府資金用於除教授學術科目外,還提供宗教教學的中學的挑戰。
有兩個家庭對這種做法提出質疑,稱緬因州限制他們選擇學校違反了行為自由和平等保護條款。
高院站在挑戰者一邊,認為緬因州對學費援助計畫設立的“非宗教”要求違反了行為自由條款。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以6-3的投票結果裁定,緬因州的要求無法通過嚴格審查,這是法院在確定是否發生違憲行為時使用的最嚴格審查級別。
緬因州的法律聲稱,此舉是為了避免支持特定的宗教。但高院說,不能僅僅因為宗教信仰而將社區成員排除在普遍可用的公共福利之外。
法院還指出,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試圖區分宗教地位禁令(僅基於機構作為宗教組織的地位而禁止資助)和宗教用途禁令(不管機構的宗教地位如何,如果會被用於宗教用途,例如教授宗教課程,就禁止資助),是沒有說服力的。並且,根據行為自由條款,禁止基於身份的歧視並不能證明基於用途的歧視是正當的。
西弗吉尼亞州訴美國環保署案 判環保署越權監管溫室氣體法規
此案源於對環保署(EPA)於 2016 年制定的溫室氣體限額與交易計畫的挑戰。美國環保署在國會未能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後立即啟動了這項政策。
該政策旨在通過建立一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控制與交易計畫來修改《清潔空氣法》,該計畫在功能上與無法在國會通過的法案相同。環保署聲稱,由於《清潔空氣法》中已有一項規定,環保署有權發布該政策。
西弗吉尼亞州和其他幾個挑戰者起訴美國環保署,稱該機構無權發布這樣的規則。
高院支持西弗吉尼亞州,認為國會沒有給環保署授權。在首席大法官以6-3的意見中,高院認為,《清潔空氣法》並未授權環保署強制經濟體中的化石燃料能源部門轉向所謂的綠色或可再生能源。
奧巴馬和拜登政府曾辯稱,該法案中的“減少污染系統”一詞,實際上授權環保署從監管逐個工廠(通過使用更好的減少污染技術)的污染轉變為要求整個能源部門將來從化石燃料轉向所謂的綠色能源。
但高院判定,奧巴馬和拜登政府對該法案的解釋屬於重大問題原則的判決類型。根據該原則,國會有必要在法律中包含一項明確的聲明,以便法院得出結論:國會打算將“這一規範經濟基本部門的廣泛權力下放”。然而,國會沒有發表這樣的聲明。
在這個任期內,高院審理並裁決了許多重大案件。 它可能會成為歷史上最令人難忘和最重要的高院之一。雖然法院並沒有在每個案子中都做出正確的決定,但本屆高院的決定清楚地表明,與過去相比,大多數法官致力於在更原始和文本主義的基礎上裁決案件。這對法院來說是一件好事——對我們國家來說也是一件好事。
(原文鏈結:https://www.theepochtimes.com/5-monumental-cases-that-highlighted-the-supreme-courts-2021-2022-term_4581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