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院大法官認為,在美國境外由私人組織管轄的仲裁案件中,聯邦地區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披露相關證據,即使有國際條約支持這種披露,但發生該仲裁的國家不一定會讓該仲裁小組擁有政府權力。
該判決的案件背景比較複雜,發生在一家香港公司和一家美國汽車零部件製造商ZF之間。
Luxshare是一家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消費電子、通信和汽車產品。該公司有時被稱為“小富士康”。臺灣的富士康是蘋果供應鏈中的電子產品合同製造商,擁有大量的中國供應商基地。
美國底特律地區法院批准了Luxshare公司傳喚ZF汽車公司的請求,命令其向Luxshare交出相關文件。
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早在去年10月27日就曾發佈命令,阻止下級法院迫使ZF汽車公司提供Luxshare要求的文件;去年12月10日,高院再次批准了ZF汽車公司的請求;今年3月23日,高院聽取了ZF汽車公司案的口頭辯論,並將此案與AlixPartners起訴保護投資者權利基金的案件合併處理。
高院大法官巴雷特(Amy Barrett)13日發佈了大法官們一致同意的意見書。其中寫道,美國國會長期以來允許聯邦法院協助外國或國際裁決機構收集證據,不過,如果外國政府沒有事先將官方權力賦予特設的仲裁小組,就並不意味着該仲裁小組擁有政府權力。
ZF汽車公司的律師馬丁內茲(Roman Martinez)對高院的裁決表示滿意。他在一份電子郵件聲明中說:”我們對高院今天的裁決感到非常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