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Epoch Times 網站報導,最高法院週四以6:3 裁決,紐約州要求申請在公開場所隱秘佩槍許可的人提供“正當理由”的法律違反了第二修正案。 此裁決被視為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一大勝利,而且可能會有助於紐約州以外的其他州的限制性槍枝管制法案被取消。
此案的原告是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該協會自稱是紐約州最大的和美國最古老的槍枝宣傳組織,也是美國國家步槍協會的下屬機構。此案的被告是紐約州警察局局長布魯恩(Kevin Bruen),因為紐約州只有在申請公開場合隱秘佩槍的民眾提供獲得不同於普通民眾自衛水準的“正當要求”後,才允許他們在公開場合隱秘佩槍。
而美國的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紀錄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需;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在裁決中表示,第二修正案確保了有普通自衛需求的守法公民行使自己的佩槍和保留槍枝的權利;紐約州的隱秘槍枝許可法案阻止了有正常自衛需求的守法公民行使他們在公共場合為自衛而攜帶槍枝的權利。
托馬斯在裁決中寫道:“由於紐約州僅在申請者表明了特殊的自衛需求時才下發在公開場合佩槍的許可,我們得出的結論是,該州的許可證制度違憲。”
他還表示,不應該否認美國人擁有在公開場合佩槍自衛的權利,因為很多美國人在家庭之外遇到的危險的機率高於家中。托馬斯寫道:“將擁槍的權利限制在家中是沒有道理的⋯⋯第二修正案確保了個人在衝突時擁槍和攜帶槍枝的權利, 而衝突肯定會在家庭外發生。”
阿利託大法官(Samuel Alito)在隨附支持的意見中寫道:1791年第二修正案獲得通過時,還沒有警察局,很多家庭都在偏遠的農場生活,因此當他們遭到襲擊時往往是孤立無援的,因此難以想像,如果聯邦政府或州府(當時)試圖收取這些人自衛所需的槍枝,會引發怎樣的憤怒⋯⋯不幸的是,現在仍然有很多美國人在擔心,如果他們無法自衛,他們可能會受到傷害,而這種擔心仍然是有道理的,因此今天第二修正案確保這些人權益的力度並不比1791年更差。
這個裁決是在美國犯罪率上升,極端份子要求停止為警察局注資和拜登政府推動加強槍支管制政策時做出的,國會最近還在發生了數起大規模槍殺案後推動一個控槍法案。
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執行副總裁拉皮埃爾(Wayne LaPierre)對這個裁決表示歡迎,他稱這是“美國所有好人的分水嶺式的勝利,”,並稱這是步槍協會領導的數十年抗爭後贏得了這一勝利。他說:“自衛和保護自己親人的權利不應該僅僅只能夠在自己 家中行使。”
但是拜登總統譴責了這一裁決, 他稱這一裁決違逆了常識和美國憲法,而且將為所有人造成嚴重困擾。他說:“我呼籲美國所有的人都發出他們呼籲槍枝安全的呼聲,並讓人們聽到這一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