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之聲2022年5月17日】(希望之聲編譯組)近日,洛杉磯的一名法官裁定,加州要求公司在其董事會中必須包括女性成員的法律違反了男性的憲法權利。
該法律於2018年通過,要求總部設在加州的上市公司在2019年底之前,如果董事會中有五名或以上成員,那麼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成員。到2021年底,五人董事會中至少要有兩名女性,六人董事會中要有三名女性。對於超過六個人的董事會,法律並沒有規定女性成員的具體比例。
一項研究發現,2018年加州公司董事會中的女性比例僅佔15.8%,到去年年底已增加了一倍多。上週五洛杉磯縣高級法院法官莫琳-達菲-劉易斯(Maureen Duffy-Lewis)表示,建立法律的實際目的是性別平衡,而不是糾正性別歧視。她說,加州政府在為該法律辯護時,未能證明公司在選擇董事會成員時對婦女有性別歧視,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該法律對加州的經濟或民眾有任何好處。因此她裁定該法案違反了男性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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